近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原因邻里漏水引发的声誉权纠纷案。楼下住户家中被淹后经过媒体维权,反被楼上街坊申述索赔精力危害抚慰金2万元。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恒和李明是楼上楼下的街坊。本该是和和气气的联络,却由于一场“水灾”完全闹僵。
李明家忽然漏水,一番查找后,他确定“元凶巨恶”便是楼上的张恒。理由是张恒在楼顶公共区域浇花后没关水龙头,水流下来,淹了他家。物业其时也承认并封闭了水阀。
随后李明联络媒体曝光此事。在媒体的报导中,李明面临镜头大吐苦水:“咱们都看看,这些水印子,都是他们浇花不关水淹的!”“楼顶是公共区域,他家圈起来当私家花园,我家才总被泡!”
报导一经宣布,谈论区瞬间炸了锅。网友们纷繁为李明仗义执言,各种谈论也涌向张恒。看着网上漫山遍野的责备,张恒感觉自己的声誉受到了严峻危害,便一纸诉状将李明告上法庭,要求其揭露赔礼道歉,并补偿精力危害抚慰金2万元。
那么,李明曝光街坊的行为,是不是侵略声誉权?法院经审理以为,声誉是对民事主体的道德、威望、才干、信誉等的社会点评。法令维护声誉权的意图是维护民事主体的社会点评不被损害,维护民事主体社会交往能战场进行。
声誉侵略权力的行为建立须契合“四要件”,即有损害声誉的行为、被损害人社会点评下降、被损害人社会点评下降与加害人损害声誉的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络,以及损害人对宣布具有声誉损毁性言辞的行为具有差错。
详细到本案,李明家中漏水的客观事实确已产生,随后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经过媒体曝光,终究张恒坐落楼顶的花园被有关部门撤除,在此过程中,李明并未直接宣布贬损张恒声誉的言辞,不能确定李明存在侵略张恒声誉权的片面成心,不能确定李明有侵略张恒声誉权的行为,故判定驳回了张恒的诉讼请求。
该判定作出后,张恒不服,遂向西安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视频中原告张恒的脸部进行了马赛克处理、视频报导也并未泄漏其个人隐私信息和隐私,在谈论区的歹意谈论等并非被告李明直接宣布的贬损原告张恒声誉的言辞。
法官在此也提示警醒咱们,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上宣布谈论时切不可随意凌辱、诋毁别人,不然有损害别人的声誉权的或许,并会承当法令结果。(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